本文深度解析创始人持股25%时保持控制权的法律基础与实操策略,涵盖股权结构设计、公司章程优化、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关键手段,并附真实案例对比。
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稳定性与长期发展。当创始人持股比例为25%时,能否保持控制权需结合股权结构、法律框架、公司章程约定及实际控制手段等多维度分析。本文基于公司法原理、市场实践及典型案例,对25%持股比例下的控制权稳定性进行系统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需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不同事项要求的表决比例不同:
25%的持股比例虽未达到绝对控股(50%以上),但已具备**“否决权”基础**——若其他股东无法联合形成66.67%以上的绝对多数,创始人可通过反对特别决议(如阻止公司章程修改)来维护自身利益。此外,25%的持股比例通常可满足董事会提名权(如《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通过控制董事会间接影响公司决策。
25%持股比例的控制权稳定性,核心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持股集中度:
即使持股比例仅为25%,创始人仍可通过公司章程设计、一致行动人协议、双层股权结构等工具强化控制权,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创始人可通过约定**“超级表决权”(如每1股创始人股份对应10股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提名权”**(如创始人有权提名多数董事)来巩固控制权。例如,京东创始人刘强东通过“AB股结构”(A类股1股1权,B类股1股20权),在持股约13.8%(2024年年报数据[0])时仍控制公司80%以上的表决权。
若创始人与其他股东(如核心管理层、机构投资者)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股东(大)会表决时统一行动,则可将分散的股权集中,扩大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例如,某公司创始人持股25%,若与持股10%的管理层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则合计控制35%的表决权,足以对抗单一大额股东的挑战。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负责(而非股东(大)会)。创始人若能通过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如提名3名董事,占董事会5席的多数),则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即使持股比例仅为25%。
该公司创始人持股25%,通过以下方式巩固控制权:
最终,创始人通过董事会控制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该公司创始人持股25%,但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且公司章程未约定特殊表决权。第二大股东持股20%,联合其他3名持股5%的小股东(合计持股35%),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更换了董事会多数成员,创始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持股25%能否保持控制权,关键取决于股权结构分散度及控制权强化工具的使用:
综上,创始人持股25%并非必然失去控制权,只要通过合理的治理结构设计及控制权强化工具,仍可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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