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复星联合健康拒赔DMD患儿的合同依据,探讨重大疾病定义、遗传性疾病责任免除及确诊标准,提供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建议。
DMD(杜氏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神经肌肉疾病,患者多为男性,病情进展迅速,需长期治疗且医疗费用高昂。近年来,国内多地出现DMD患儿家长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其中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的拒赔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本文从保险合同条款解读、DMD疾病属性认定、拒赔理由的合同依据三个核心角度,结合公开信息(因未获取到具体合同文本,分析基于行业普遍条款及类似案例),探讨复星联合健康拒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需包含28种核心疾病,其中并未明确列入DMD。但《规范》允许保险公司在28种之外扩展其他疾病,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复星联合健康作为专业健康险公司,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如“康乐一生”系列)通常会在条款中明确“重大疾病”的定义,包括遗传性疾病的承保条件。多数保险公司对遗传性疾病的约定为:“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除外”,或“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责任免除范围(需以具体合同条款为准)。
DMD属于X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患者出生时即携带致病基因,但症状通常在3-5岁后逐渐显现(如肌肉萎缩、行走困难)。若复星联合健康的保险合同将“遗传性疾病”纳入责任免除,且未将DMD列为除外责任中的“可承保遗传性疾病”(部分保险公司会针对罕见病扩展保障),则保险公司可能以“DMD属于遗传性疾病,符合责任免除条款”为由拒赔。
若患儿在投保前已出现DMD的症状(如发育迟缓、肌肉无力),或家长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儿的健康状况(如家族病史、既往检查异常),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或“既往症”为由拒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需注意的是,若患儿在投保时未出现明显症状(如3岁前未确诊),且家长对DMD的家族病史不知情,未如实告知可能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责任。
即使DMD未被列入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仍可能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标准”拒赔。例如,部分保险合同对“肌营养不良症”的约定为“需满足肌力分级Ⅲ级及以下(肌力分级标准为0-5级,Ⅲ级为能抗重力但不能抗阻力运动)”或“需进行呼吸机辅助呼吸”。若患儿的病情未达到上述标准,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付。
复星联合健康拒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核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的定义、“遗传性疾病”的责任免除条款,以及DMD的确诊标准。若合同明确将遗传性疾病列为责任免除,且DMD未被特别约定为承保范围,则拒赔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未将遗传性疾病纳入责任免除,或DMD被列为扩展保障疾病,则拒赔可能违反合同约定。
(注:本文分析基于行业普遍条款及公开信息,具体结论需以复星联合健康的具体保险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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