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监管、企业内控、审计、投资者和市场机制五大维度,深入分析如何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避免类似*ST广道的财务造假事件,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信用体系,还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类似*ST广道的造假事件(虽具体细节未完全公开,但结合过往案例可归纳共性),其核心动机往往围绕“业绩保壳”“融资需求”或“管理层私利”,手段多涉及收入虚增、成本虚减、资产造假或关联方交易非公允化。要避免此类事件重演,需从监管、企业、审计、投资者、市场机制五大维度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形成“不敢造、不能造、不易造、不愿造”的约束机制。
新《证券法》已将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法定标准,但需进一步细化非财务信息披露(如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和关联方交易披露(如穿透至最终受益人、披露交易定价依据)。例如,针对“虚假收入”造假,可要求企业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如合同条款、物流凭证、客户回款记录),并通过大数据监控(如对比企业收入与上下游产业链数据)验证其真实性。
案例参考:康得新造假事件后,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货币资金的存放银行、账户状态及利息收入明细”,有效遏制了“货币资金造假”(如虚增银行存款)。
财务造假往往涉及“企业-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协同(如*ST广道若存在关联方代付货款虚增收入),需通过穿透式监管打破“信息壁垒”。具体措施包括:
过往造假事件中,“处罚力度不足”是导致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需通过**“双罚制”(既罚企业又罚个人)和“终身禁入”**(对造假责任人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提高造假的“法律成本”。例如,新《证券法》将财务造假的罚款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倍违法所得”或“1000万元”(针对单位),对个人罚款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并引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如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玉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内控是企业防范造假的“第一道防线”,需基于COSO框架(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构建“全流程”内控机制: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管理层”,重点关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如审核收入确认政策、核查关联方交易);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定期检查企业财务数据(如核对银行对账单、抽查原始凭证)。例如,针对“虚增收入”的造假,独立董事可要求企业提供“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回款凭证”,并实地走访客户验证交易真实性。
审计机构是“财务信息的 gatekeeper”,其独立性是审计质量的核心。需通过制度约束避免审计机构与客户形成“利益关联”:
针对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审计机构需强化实质性程序(如函证、细节测试)和分析程序(如对比行业数据):
审计机构需建立“项目质量复核制度”(如由独立于项目组的合伙人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程序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例如,针对“应收账款虚增”的造假,复核人员需检查“应收账款函证的回函率”(若回函率低,需实施替代程序如核查销售合同、物流凭证)。
投资者需关注企业的异常财务指标,如:
投资者需学会解读财务报表附注(如关联方交易、收入确认政策、资产减值准备),而非仅关注“净利润”等表面指标。例如,若企业“收入确认政策”从“完工百分比法”改为“终验法”,需警惕其是否通过调整政策虚增收入。
若发现企业造假,投资者应通过集体诉讼(如《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或投资者保护基金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康美药业造假事件中,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巨额赔偿,这不仅弥补了投资者损失,也对其他企业形成了威慑。
要求企业披露**“ESG信息”**(环境、社会、治理),通过“非财务信息”补充“财务信息”的不足,提高信息透明度。例如,若企业“治理得分”低(如独立董事占比低、内控缺陷多),投资者可据此判断其财务造假风险高。
允许机构投资者做空(如融券交易、股指期货),通过市场力量惩罚造假企业。例如,美国浑水公司通过做空造假企业(如瑞幸咖啡),不仅获得了收益,也推动了市场对造假行为的监督。
将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影响其“融资成本”(如银行提高贷款利率)、“合作机会”(如客户拒绝合作)和“管理层声誉”(如管理层无法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管)。例如,若企业因造假被监管处罚,其信用评级将下降,导致其发行债券的利率上升,增加其融资成本。
避免类似*ST广道的造假事件,需监管、企业、审计机构、投资者、市场机制共同发力,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唯有如此,才能彻底铲除财务造假的“土壤”,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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