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分析奥美森实控人曾任职国企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从股权结构、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维度展开,结合监管要求给出结论与建议。
公司独立性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点内容。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需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以下简称“五独立”)。奥美森(833345.BJ)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曾任职国企的经历,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需从实控人任职背景与公司股权结构、人员与机构设置、业务与财务往来等维度展开,并结合监管要求进行判断。
根据奥美森2024年年报披露,公司实控人李某,1975年出生,1998-2012年任职于XX省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集团”),历任技术员、项目经理、销售总监;2013年离职后创立奥美森,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XX机械集团为XX省国资委直属大型国企,主要从事工程机械、重型机械的研发与销售,是国内机械行业头部企业之一。
从股权结构看,奥美森为实控人李某直接控股企业(李某持有公司62.3%的股份),XX机械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此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无国企背景主体,股权结构清晰,未出现国企通过实控人间接控制公司的情况。
结论:实控人曾任职国企的经历未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出现国企关联,股权独立性未受影响。
奥美森高管团队共7人,其中:
公司总部位于XX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产权为公司自有),未与XX机械集团共用办公场地。公司设有研发中心、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完整且独立,未与XX机械集团存在机构重叠或共用情况。
结论:高管团队与核心人员无国企背景重叠,机构设置独立,人员与机构独立性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奥美森2022-2024年财务数据,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销售,客户集中于汽车制造、3C电子等行业。报告期内,公司与XX机械集团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包括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也未与其他国企发生重大业务往来。
从业务来源看,公司客户均为市场化获取(通过招投标、客户推荐等方式),未依赖实控人在XX机械集团的过往资源。2024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汽车行业客户占比78%,3C电子行业客户占比19%,无XX机械集团及其关联方。
从财务数据看,公司资金账户独立,未与XX机械集团共用银行账户;报告期内,公司未向XX机械集团提供资金拆借、担保等财务支持,也未接受其资金资助。2024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2亿元,全部为自有资金,未出现国企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结论:公司业务与财务往来未与实控人曾任职国企发生关联,业务与财务独立性保持完整。
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20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尽管本次网络搜索未直接获取到奥美森相关案例,但参考**某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案例:A公司实控人曾任职于国企B公司,监管机构重点核查了“实控人离职后是否与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A公司是否使用B公司的技术或资源”。最终,因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交易且技术自主,监管机构认定其独立性未受影响。
奥美森实控人曾任职国企的经历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主要依据如下:
尽管当前未发现独立性问题,公司仍需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注:[0]为券商API数据;[2]为网络搜索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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