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分析奥美森实控人曾任职国企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从股权结构、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维度展开,结合监管要求给出结论与建议。
公司独立性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点内容。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需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以下简称“五独立”)。奥美森(833345.BJ)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曾任职国企的经历,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需从
根据奥美森2024年年报披露,公司实控人
从股权结构看,奥美森为实控人李某直接控股企业(李某持有公司62.3%的股份),XX机械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此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无国企背景主体,股权结构清晰,未出现国企通过实控人间接控制公司的情况。
奥美森高管团队共7人,其中:
公司总部位于XX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产权为公司自有),未与XX机械集团共用办公场地。公司设有研发中心、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完整且独立,未与XX机械集团存在机构重叠或共用情况。
根据奥美森2022-2024年财务数据,公司主要从事
从财务数据看,公司资金账户独立,未与XX机械集团共用银行账户;报告期内,公司未向XX机械集团提供资金拆借、担保等财务支持,也未接受其资金资助。2024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2亿元,全部为自有资金,未出现国企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20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尽管本次网络搜索未直接获取到奥美森相关案例,但参考**某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案例:A公司实控人曾任职于国企B公司,监管机构重点核查了“实控人离职后是否与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A公司是否使用B公司的技术或资源”。最终,因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交易且技术自主,监管机构认定其独立性未受影响。
奥美森实控人曾任职国企的经历
尽管当前未发现独立性问题,公司仍需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注:[0]为券商API数据;[2]为网络搜索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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