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京东2025年双11限价措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探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性质及对竞争的影响,提供法律视角与监管建议。
2025年双11期间,京东针对平台内商家推出的“限价措施”引发市场关注。有商家反映,京东要求部分商品在双11期间的售价不得低于某一标准(以下简称“最低限价”),否则将面临流量限制、活动清退等处罚。此类措施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需结合
由于未获取到2025年双11京东限价措施的具体文本,结合行业惯例,假设其核心内容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若京东的“最低限价”属于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判断“滥用行为”的前提。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通常包括
尽管未获取到2025年最新数据,但根据2024年中国电商行业统计,京东在综合电商市场的份额约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京东的市场份额未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标准,但结合其在优势品类的高份额、对商家的流量控制能力(如“推荐位”“搜索排名”)、以及商家对京东平台的依赖程度(如中小商家难以脱离京东获取足够流量),
即使京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需判断“限价措施”是否属于“滥用”。关键在于两点:
京东可能主张“限价措施”的目的是
例如,若京东仅要求商家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反倾销”),则可能具有正当性;但如果强制商家设置远高于成本的“最低售价”(如要求某款手机最低售价为3000元,而商家成本仅2000元),则可能超出“必要”范围,因为商家应有权自主决定定价策略(只要不违法)。
若京东的“最低限价”广泛应用于平台内商家,可能产生以下竞争损害:
若京东2025年双11的“限价措施”属于
随着电商平台的规模扩张,其对商家的控制能力日益增强,“限价”“二选一”“流量歧视”等行为已成为监管重点。2024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对阿里、拼多多等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开出巨额罚单,显示监管机构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零容忍。
对于京东而言,若要避免垄断指控,需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需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限价措施”的合法性边界,例如:
本报告的分析基于
创作声明:本文部分内容由AI辅助生成(AIGC),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