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系统分析海洋技术引进的合法渠道(国际合作、技术许可、并购等)与非正当手段(知识产权侵权、商业间谍等),探讨政策法律约束及发展建议,助力海洋科技健康发展。
海洋技术作为国家战略新兴技术,其引进与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核心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通过多种渠道引进海洋技术以提升自身竞争力。然而,“豪夺”一词隐含非正当性,本文将从合法规范渠道与潜在非正当手段两个维度,系统分析海洋技术引进的路径框架,并结合政策与法律框架探讨其边界。
合法的海洋技术引进是各国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主要路径,符合国际惯例与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国际科技合作是海洋技术引进的重要途径。各国通过政府间、科研机构间或企业间的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海洋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例如,中国与欧盟的“中欧海洋科技合作计划”、与东盟国家的“南海海洋科技合作专项”,以及与俄罗斯的“北极海洋环境联合考察项目”等,均通过联合研发、人员交流、成果共享等方式实现技术转移。此类合作通常以项目制为载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是最规范的技术引进模式之一。
企业通过支付专利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方式,获得国外海洋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例如,中国海洋工程装备企业通过引进挪威、荷兰的深海钻井平台设计技术,提升自身装备制造能力;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通过与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获得海洋观测数据处理技术。
外资企业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将海洋技术带入本地。例如,新加坡胜科海事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引入其先进的海洋工程设计与建造技术;美国通用电气(GE)在上海建立海洋风电技术研发中心,推动风电装备技术本地化。
企业通过收购或合并国外海洋技术企业,直接获得其技术资产与研发团队。例如,2021年中国中集集团收购挪威海洋工程公司Ocean Yield,获得其深海养殖装备技术;2023年,山东重工集团收购德国凯傲集团旗下的海洋动力技术公司,提升船舶动力系统技术水平。
企业将海洋技术研发环节外包给国外科研机构或企业,或通过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如海洋科学家、工程师),间接获得技术。例如,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合作研发深海探测机器人,通过人才交流掌握核心技术。
所谓“豪夺”海洋技术,本质是违反知识产权法与国际商业规则的非正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通过盗版、仿冒等方式侵犯国外海洋技术专利。例如,某企业未经授权复制国外海洋卫星遥感技术的核心算法,用于自身产品研发,这种行为会引发专利诉讼(如2022年美国某海洋技术公司起诉中国企业侵犯其海底管道检测技术专利)。
通过窃取商业秘密(如技术图纸、研发数据)获取海洋技术。例如,某国企业通过雇佣黑客入侵国外海洋工程公司的数据库,窃取深海钻井平台的设计方案,这种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法》。
通过政策或市场垄断迫使国外企业转让技术。例如,某国要求外资海洋技术企业必须与本地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将核心技术转让给合资企业,这种行为违反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外海洋技术相关的敏感数据(如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海底资源勘探数据)。例如,某企业未经许可采集国外海洋卫星的遥感数据,用于自身海洋资源评估,这种行为违反《数据安全法》与国际数据保护规则。
各国均通过法律与政策规范海洋技术引进行为:
海洋技术引进是提升国家海洋科技水平的重要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与国际规则。合法渠道(如国际合作、技术许可)是主流,而“豪夺”等非正当行为会带来巨大风险。未来,应坚持“自主创新为主、合法引进为辅”的原则,推动海洋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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