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与永臻股份20亿采购关联交易未披露事件分析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治理 #光伏行业 #证券监管 #关联方认定 #港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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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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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与永臻股份20亿采购关联交易未披露事件分析
根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的调查报道[1],晶澳科技与永臻股份之间存在一笔超20亿元的采购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引发监管关注。
一、事件背景与时间线
股权关系演变:
- 2021年8月:晶澳科技入股永臻股份,持股比例未超过5%[1]
- 2022-2023年:晶澳科技对永臻股份采购总额超过20亿元[1]
销售数据对比:
根据永臻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2021-2023年晶澳科技分别为永臻股份第二大、第二大、第一大客户:
| 年份 | 销售额(亿元) | 占永臻股份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
| 2021 | 8.52 | 32.53% |
| 2022 | 12.29 | 27.18% |
| 2023 | 11.53 | 21.69% |
计算得出
:2022-2023年晶澳科技对永臻股份的合计采购额为23.82亿元
[1]
二、信息披露争议焦点
永臻股份的做法:
- 永臻股份将晶澳科技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1]
- 2022-2023年,永臻股份对晶澳科技存在关联采购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1,975.41万元、2,409.9万元[1]
晶澳科技的做法:
- 晶澳科技未认定永臻股份为关联方
- 未披露相关交易[1]
三、关联方认定的矛盾之处
晶澳科技对其他供应商的认定标准:
晶澳科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晶澳科技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晶澳科技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
典型案例对比:
- 某供应商因晶澳科技实际控制人靳保芳控制的企业间接参股1.02%,且交易额数十亿元,晶澳科技将其披露为关联方[1]
- 但对于持股比例同样未达5%、交易额超20亿元的永臻股份,晶澳科技却未认定其为关联方[1]
四、涉及"中间商"晶康光伏的复杂交易
交易结构:
围绕晶澳科技与永臻股份的采购过程中,存在一家名为**扬州晶康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晶康光伏)**的中间商[1]:
- 晶康光伏向永臻股份采购产品
- 晶康光伏将产品销售给晶澳科技子公司河北晶龙
- 永臻股份将产品直接交付予河北晶龙
晶康光伏背景:
- 成立于2020年,于2022年注销,存续时间不到三年[1]
- 其控股股东的股东GLC HK的董事为黄炯祥
- 晶康光伏注销前的总经理与晶澳科技的骨干人员同名[1]
五、监管关注与后续影响
港股上市进展:
- 晶澳科技于2025年4月28日递交港股上市申请
- 六个月后招股书已失效
- 截至2026年1月16日尚未重新递表[1]
证监会问询:
在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中,晶澳科技被要求说明:
- 是否存在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具体情况
- 是否构成相关限制融资情形[1]
六、事件性质与法律影响
信息披露违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晶澳科技对永臻股份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但双方存在重大交易金额,理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和披露。
潜在风险:
- 投资者知情权受损: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未公开透明
- 利益输送风险:中间商环节的存在可能涉及复杂利益安排
- 监管处罚风险: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1]
参考文献
[1]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 “晶澳科技:港股递表失效已逾两月超20亿元采购背后关联方认定或现疑云” (https://i.ifeng.com/c/8pyINEDpK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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