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土地补偿款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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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搜索到的信息,我来为您详细分析天晟新材土地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开资料,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69)于2025年1月27日与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1]。征收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详情 |
|---|---|
补偿总金额 |
3.5亿元人民币 |
被征收土地面积 |
122,575.7平方米(折合183.863亩) |
被征收房屋面积 |
66,188.47平方米 |
土地性质 |
工业出让用地 |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政府补助的类型[2][3]:
| 类型 | 定义 | 会计处理原则 |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 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 用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采用总额法进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3]:
借:银行存款 350,000,000
贷:递延收益 350,000,000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采用净额法,应当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费用的扣减[3]:
借:银行存款 350,000,000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350,000,000
根据公司公告,天晟新材的土地补偿款涉及以下几部分[1]:
| 补偿项目 | 说明 |
|---|---|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
被征收资产的市场价值补偿 |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
因征收产生的搬迁费用补偿 |
停产、停业补偿费 |
因征收造成的停产损失补偿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4]: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补偿款)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营业外收入(差额)
或借:营业外支出(差额)
对于搬迁相关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的政府补助,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2]: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
结合天晟新材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以下会计处理流程:
| 会计分录 | 借方 | 贷方 |
|---|---|---|
| 1 | 银行存款 | 递延收益-补偿款 |
| 2 | 累计折旧 | 固定资产 |
| 3 | 递延收益 | 营业外收入 |
| 会计分录 | 借方 | 贷方 |
|---|---|---|
| 1 | 银行存款 | 递延收益-搬迁补偿 |
| 2 | 递延收益 |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
| 3 | 递延收益 | 营业外收入 |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交易将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1]:
| 影响项目 | 具体表现 |
|---|---|
偿还有息债务 |
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
补充流动性 |
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
资产处置收益 |
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 |
土地补偿款的税务处理需要考虑以下方面[2]:
| 税种 | 处理方法 |
|---|---|
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
增值税 |
取得与销售行为无关的补贴,通常不征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收到的补偿款不计入征税收入,但需冲减开发成本 |
天晟新材土地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2][3][4]。具体处理时应区分补偿款的性质,将与资产相关的补偿确认为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补偿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用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公司应根据补偿协议的具体条款,合理确定各项补偿金额的归属,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 新浪财经 - 天晟新材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http://money.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BulletinDetail.php?stockid=300169&id=10733851)
[2]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政府补助 (http://czj.changchun.gov.cn/zwgk/zcjd/201904/P020190417498527432517.pdf)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https://www.cicpa.org.cn/news/newsaffix/307_2006328_16.pdf)
[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https://www.cicpa.org.cn/news/newsaffix/307_2006328_7.pdf)
数据基于历史,不代表未来趋势;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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